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执24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驻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成刚,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事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瑞国
审判员  宋 伟
审判员  张兆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