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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现代农业大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石桥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22民初1636号 原告:河南省现代农业大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明理路与**路交叉口利丰国际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石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淇县石桥村大队部。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淇县淇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省现代农业大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石桥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现代农业大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现代农业大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省现代农业大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珂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