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2民初1089号
原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五四路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684329869H。
法定代表人:李振英,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秉辉,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丽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