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1406号
原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五四路街道办事处恒祥北大街728号1号楼1**3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卫生健康委机关服务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卫生健康委机关服务局、第三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2023年3月17日,原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家卫生健康委机关服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家卫生健康委机关服务局的起诉,且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