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民初22251号
原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五四路街道办事处恒祥北大街728号1号楼1**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时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发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祥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409298.62元,并以欠付价款409298.62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直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所计算的逾期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签署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项目名称为文津街11号院办公房维修改造项目,施工范围为办公楼及院内围护、装饰装修、拆除恢复工程等,并约定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双方办理完结算后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余款于一至三个月内无息支付,发包人不按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分包合同款的,除应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该项目于2021年2月1日竣工结算,双方签署了《文津街
11号院办公房维修改造项目土建装修劳务结算书》,最终确认结算价款为107万元。由于被告一直未能支付全部的工程价款,导致原告没有钱支付农民工工资,现在无奈之下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支持原告合法诉求。由于项目所在地为文津街11号院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管辖法院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
二建公司认可原告所述事实,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但因公司资金周转问题无法一次性支付。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双方在民法典实施前签订合同,工程亦是在民法典实施前竣工,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建公司承认祥发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祥发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祥发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建公司予以认可。鉴于祥发公司的诉讼主张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有证据证明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故对祥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409298.62元,并以欠付价款409298.62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直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7.24元,由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