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祥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鑫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3539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舞雩乡***02组50号。 被告:北京鑫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村二区19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五四路街道办事处恒祥北大街728号1号楼1**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鑫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陆 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