虈海龙与重庆铭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1552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北碚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五四路街道办事处恒祥北大街728号1号楼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684329869H。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铭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96号***13幢3-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2039288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铭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阙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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