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16464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杰、***。
被告:杭州三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丽俊。
被告:***,女,汉族,1989年10月14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男,汉族,1964年11月3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