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02民初4862号
原告:滨州久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滢,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梅,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三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栖霞岭。
原告滨州久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三好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久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久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3.62元,减半收取1886.81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3306.81元,由原告滨州久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任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