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702民初3291号
原告杭州三好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公司铁路专用线二标段项目经理部,地址太原市娄烦县静游镇上龙泉村。
负责人***。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顺城**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榆次区。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地址山**省太原市迎泽大街**号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三好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公司铁路专用线二标段项目经理部、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三好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公司铁路专用线二标段项目经理部、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16元,减半收取54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虹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