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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桔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桐乡市石门湾粮食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3民初3844号
原告:桐乡市桔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288号4幢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8AQG2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桐乡市石门湾粮食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桐乡市石门镇春丽桥村刘家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30483MA28A51X29。
法定代表人:***,社长。
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桐乡市桔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石门湾粮食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同年6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乡市桔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桔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强盛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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