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3民初1718号
原告:桐乡市桔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凤鸣街道宏泰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8AQG21Y。
法定代表人:孙梦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奇祥,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机衡,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岗,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桐乡市桔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桔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47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400元,合计5870元,由原告桐乡市桔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国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佳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