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因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关于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相关裁量规定被责令于五日内恢复该处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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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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