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02民初9120号
原告:***,女,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嘉兴市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体育中心西侧四楼(市中环南路与花园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146463796G。
法定代表人:皇甫玉明。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禾兴南路298号综合楼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360106663。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攀与被告***、被告嘉兴市保安服务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攀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4元,由原告***、**、唐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