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仪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苏仪集团有限公司与沧州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3民初6601号
原告:江苏苏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金湖西路161号。
负责人:刘仁广,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金海,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该公司职工,住。
被告:沧州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十五队。
负责人:于宗然,职务:总经理。
上诉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苏仪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沧州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仪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仪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沧州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江苏苏仪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梦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