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仪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苏仪集团有限公司与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30执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刘仁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万业,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克成,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江苏苏仪集团有限公司与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苏0830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苏仪集团有限公司61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由被告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负担。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5日通过邮政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邮件回执显示已签收。但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2、因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于2019年1月4日将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于2019年6月24日将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4日、2019年6月24日等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登记、工商、股权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H×××××、苏H×××××的车辆,已被本案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暂未处置。另查询到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权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不动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因本案不是首封案件(首封法院为其他法院),无处置权。其他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至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据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反映该公司早已无人生产经营,原有的资产已抵押给银行和资产公司,现在没有剩余资产可以用于还款了。
5、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至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帮办办公室进行走访调查,据官滩镇副镇长反映,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现在已经没有人生产经营了,公司欠债太多,经县里面请的会计事务所初步核算没有剩余资产。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均在浙江长兴农业银行和盱眙农业银行设置抵押,每个月光利息就要三四百万,而且由于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欠国家税务局盱眙县税务局的税收大约9000万,加上滞纳金估计有上亿的欠税,被国家税务局盱眙县税务局查封了很多不动产,剩余的部分被浙江长兴法院查封了。至于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内的设备、生产资料均被以动产浮动抵押形式抵押给了北京中信资产有限公司,现在这些动产不够抵押权数额。故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61676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8)苏0830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代银
审判员  赵学雷
审判员  吴银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