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4民初3561号
原告:江苏苏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金湖西路1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660810914K。
法定代表人:刘仁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启标,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泰昂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天印大道696号东山总部商务园A1栋八楼E座。
法定代表人:杨文华。
原告江苏苏仪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泰昂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苏仪集团有限公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仪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孙 捷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