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一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保297号

申请人:***,男196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山东一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鲁商中心A8号楼西单元706室,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Q5BCN8T。

法定代表人:聂汇,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一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一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5766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0221371314014040200008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一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5766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续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隋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