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2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银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87号1幢5层9号。
法定代表人:陈中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三合力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北二路4号1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代幻成,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四川银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三合力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459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银帝公司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上诉理由一致,二审法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进行了充分详细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至于银帝公司申请再审提出一审法院超过法定审理期限审理本案的问题,由于该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银帝公司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银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辜小惠
审判员 卢 忠
审判员 于 瑶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兰靖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