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博奥独立医学实验室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博奥独立医学实验室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通川区蒲家中心卫生院检验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15民初3659号
原告成***独立医学实验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川。
被告达州市通川区蒲家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郝东。
原告成***独立医学实验室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通川区蒲家中心卫生院检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独立医学实验室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路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灿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