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12执保760号
申请人:昆明发定通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501401477。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兴苑路光华花园二期2单元701号。
法定代表人:徐洪柳。
被申请人:云南广播电视学校技术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9165606657。
营业场所:昆明市吴井路215号。
负责人:李祖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发定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广播电视学校技术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广播电视学校技术服务部名下价值105645元的财产,申请人昆明法定通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法定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广播电视学校技术服务部名下价值10564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晶晶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邹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