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现居住地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孙俊峰,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被告孙俊峰、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俊峰、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诉称:被告孙俊峰系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原告与其通过做建筑生意认识,双方关系较好。2013年3月13日,被告因工地上的资金周转困难,在寿县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2分。现借款偿还期限已届满,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息随本清;被告承担本案相关的一切费用。**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自然人身份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于2013年3月13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3年5月13日,并由被告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保的事实。孙俊峰、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被告未到庭对原告出示证据予以质证,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动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与孙俊峰系朋友关系。孙俊峰因周转资金需要,立据从***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3月13日至2013年5月13日,并由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催要无果,遂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立据从原告处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孙俊峰偿还50万元借款诉请成立,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从2013年5月14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给付利息的诉请,既无事实依据,亦属于利息不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借款期限偿还原告借款,应偿付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孙俊峰借款盖章予以担保,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从2013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诉讼保全费3320元,合计12120元,由被告孙俊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冉士春人民陪审员*成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兼)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