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财保94号
申请人:***,男,196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申请人:***,男,195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149263319B。
法定代表人:吴正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福运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星海远航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5219908N。
法定代表人:周道广。
被申请人:合肥福运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星海远航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周道广。
被申请人:周道广,男,1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340111197409155011。
被申请人:孙俊峰,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申请人:徐宏林,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申请人:吴正明,男,194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申请人:王永方,女,194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福运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福运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道广、孙俊峰、徐宏林、吴正明、王永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福运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福运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道广、孙俊峰、徐宏林、吴正明、王永方名下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福运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福运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道广、孙俊峰、徐宏林、吴正明、王永方名下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卢军燕
人民陪审员 贾 荣
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