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破申38号
申请人: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组织机构代码1492633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峰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将相关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经查,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臻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臻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臻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长丰县。经臻峰公司申请,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我院,请求我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的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发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管辖的通知》[皖高法(2018)77号],载明:“各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交由具备条件的所辖基层法院审理时,不再需要逐案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各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当地两级法院的破产审判力量、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以及案件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审判任务,自主决定是否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移送基层法院受理。”
因涉臻峰公司的部分执行案件系由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且臻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长丰县,故本案由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更为便利,故本院将臻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交由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交由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罗钢
审判员*思
审判员*倩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