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鲁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3执5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
被执行人:孙俊峰,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
申请执行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6万元及利息59.10万元,此后利息从2017年5月19日起以24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执行人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下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7年5月18日为48.367万元,此后从2017年5月19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32008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5621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