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执97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合肥市庐阳区,机构代码:91340000711775638A。
被执行人: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机构代码:14926331-9。
被执行人:鲍必记,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王道年,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孙俊峰,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男,1948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女,194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文才、王道年、孙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民终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文才、王道年、孙俊峰、***、***、***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和提取其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和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和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