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宝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内蒙古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创美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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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民终20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创美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总经理。
因上诉人内蒙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清水河县人民法院(2017)内0124
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内蒙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内蒙古创美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内蒙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逾期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任武
审判员马学英
审判员赵春兰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