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宝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内蒙古莲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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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02财保242号申请人:内蒙古莲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区。法定代表人:李成伟,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英,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平,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内蒙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区。法定代表人:杨国栋,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内蒙古莲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68600元人民币(被申请人账号:×××,开户行: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五塔东街支行;账号:×××,农村商业银行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人内蒙古莲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区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68600元人民币。(被申请人账号:×××,开户行: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五塔东街支行;账号:×××,农村商业银行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二、查封申请人内蒙古莲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区。案件申请费3863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牧人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