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16179号
原告:**,男, 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杨国栋,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内蒙古宝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鸿盛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杨国栋。
被告:***,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杨国栋、***、内蒙古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因双方庭外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2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宋玉洁
二O二O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英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