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宝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16179号

原告:**,男, 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杨国栋,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内蒙古宝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鸿盛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杨国栋。

被告:***,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杨国栋、***、内蒙古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因双方庭外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2元,由**负担,已交纳。


























判 员
宋玉洁



二O二O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英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