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186号
申请人:王彬洁,女,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建国,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申请人:内蒙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鸿盛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3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杨国徽,男,内蒙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呼和浩特市。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维多利摩尔城3号楼16层-18层。
负责人:冯征。
原告王彬洁与被告***、内蒙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国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彬洁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内蒙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国徽银行账户内1,728,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愿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以保单号为13125023900897097023的保险金额1,728,000元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彬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国徽价值1,728,000元的相应财产或冻结等值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康文颖
人民陪审员 乌日娜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