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2398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确认送达地址为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原告***与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劳务工资9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2019年6月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揽的位于互助县河湟大街与彩虹路交叉口西南100米处的青海省保税物流国际商务区做室内矿棉板吊顶、室内柱子包边、包柱子、窗帘盒、边角维修等工程。双方约定劳务工资按照工程量进展给付,其中矿棉板每平方米23元、柱子每个150元、窗帘盒每米40元等。随后原告即组织民工施工,至2019年10月28日工程完工,被告给付了139869元劳务工资,尚余124869元未给付。2019年10月28日原告找到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曹家堡保税物流中心项目部负责人***后,***在其公司出具的“3#矿棉板吊顶工程量”单据上签字画押确认。2021年9月9日,***又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欠付的工程款在9月底付100000元,其余款项在今年底给清。11月24日。被告***给付了29869元,剩余95000元劳务工资至今未予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受理后,本院根据原告诉状中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及湖南省望城县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传票向被告进行了送达,均未成功。后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属于被告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待原告核实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文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牟雨霞
书 记 员 徐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