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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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0执931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余昌路8号。
法定代表人:宋志成。
被执行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周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10执93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留会
审判员王惠兴
审判员余庆伟
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史丽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