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宏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执恢6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宏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刘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阳明。
被执行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当。
本院在恢复执行西安宏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二名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劵账户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划扣其账户内资金共计3568.08元,已发还申请人。
2、根据被执行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赵镇山曾作出的承诺,本院查封了赵镇山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办石家道村北(不动产权证号: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10号万强艺术家1幢15层09号-22-1-1-11802∽1),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均提出执行异议。
3、本院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宏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1669331.42元未受偿。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其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旭
审判员苏谦
执行员王普
二0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