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凯迪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市慧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38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凯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22号交易大厅一厅111号。
法定代表人:云保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晗,西安市莲湖区枣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慧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商业大厦3号楼11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西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正街178号万方公寓3号楼1单元11103室。
法定代表人:金弘,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周当,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西安凯迪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慧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4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西安凯迪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凯迪物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凯迪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贾黎明
审判员  张树禄
审判员  董倩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傲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