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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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2执异15号
申请人:东阳市信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猴塘社区广福东街23号总部中心D幢东区2002室。
法定代表人:虞安腾。
申请执行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迎风路金滩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金晔民。
被执行人: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湖溪镇政府大院内东大楼。
法定代表人:吕勤耕。
被执行人: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青年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吕勤耕。
被执行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周当。
被执行人:吕勤耕,男,1969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卢康君,女,1970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徐月星,男,195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申屠敏芳,女,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杜亚南,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江北街道中天世纪花城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吕勤耕、卢康君、徐月星、申屠敏芳、杜亚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阳市信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绍兴浙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2.刊登在浙江法制报及安徽法制报上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3.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函》;4.绍兴浙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东阳市信亚商贸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5.刊登在浙江法制报及安徽法制报上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6.绍兴浙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函》;7.向各被执行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的材料。
本院查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吕勤耕、卢康君、徐月星、申屠敏芳、杜亚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浙0702民初5637号民事判决:一、由被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编号1423201528003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并支付利息226814.22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4月19日,之后利息、罚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编号1423201528004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并支付利息226814.22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4月19日,之后利息、罚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由被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编号1423201528031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799774.60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4月19日,之后利息、罚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由被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编号1423201528031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878803.98元并支付利息35768.41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4月19日,之后利息、罚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原告对被告徐月星、申屠敏芳提供抵押的位于杭州市凤起路272号【房产权证:杭房权证下移字第XXXX号,杭房共字第39266号;土地证号:杭下国用(2004)字第006415号】房地产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主债权余额2500万元及合同第1.3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对被告杜亚南提供抵押的位于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155号【房产权证:东房权证白云字第XXXX、1XXXX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2)第XXXX号】房地产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主债权余额20844400元及合同第1.3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由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主债权余额800万元及合同第1.2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由被告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主债权余额4200万元及合同第1.2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由被告吕勤耕、卢康君对被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主债权余额4200万元及合同第1.2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由被告徐月星、申屠敏芳对被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主债权余额1500万元及合同第1.2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一、由被告杜亚南对被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主债权余额1200万元及合同第1.2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640元、公告费5000元,合计217640元,由被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徐月星、申屠敏芳、杜亚南、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吕勤耕、卢康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中的5295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民事判决生效后,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吕勤耕、卢康君、徐月星、申屠敏芳、杜亚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浙0702执4248号。该案执行期间,2019年6月19日,本院以(2017)浙0702执4248号执行裁定依法变更申请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另查明,2021年3月17日,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绍兴浙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吕勤耕、卢康君、徐月星、申屠敏芳、杜亚南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绍兴浙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9日及2021年11月3日,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绍兴浙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在《浙江法制报》《安徽法制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21年11月28日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书面确认绍兴浙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其在(2017)浙0702执4248号案件中享有的债权。2021年3月18日,绍兴浙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东阳市信亚商贸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吕勤耕、卢康君、徐月星、申屠敏芳、杜亚南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东阳市信亚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2日及2021年11月3日,绍兴浙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东阳市信亚商贸有限公司分别在《浙江法制报》《安徽法制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21年11月29日绍兴浙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书面确认东阳市信亚商贸有限公司已取得其在(2017)浙0702执4248号案件中享有的债权。2021年12月绍兴浙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各当事人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东阳市信亚商贸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东阳市信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的依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东阳市信亚商贸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东阳市信亚商贸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浙0702执4248号[执行依据为(2017)浙0702民初563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应峰
审判员阮君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丰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