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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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3执51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芳,女,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卢康君、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亚南,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青年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卢康君,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当。
被执行人:杜亚南,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世纪花城**。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芳与被执行人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卢康君、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亚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3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卢康君、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亚南支付申请执行人***、***芳执行款6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07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卢康君、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亚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要求人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卢康君、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亚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卢康君、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亚南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8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卢康君、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亚南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卢康君、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便向首封法院发函申请参与分配;发现被执行人杜亚南名下有房产,本院已查封,但因判决内容涉及再审,暂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卢康君、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亚南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传唤被执行人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被执行人***、卢康君、杜亚南。截至2022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芳未实现债权6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4070元、执行费57400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卢康君、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亚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芳。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卢康君、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亚南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均已有多起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83执51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永平
审判员冯青海
审判员甘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楼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