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慧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403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慧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慧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经理,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执行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经理,住西安市西安莲湖区。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慧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111民初65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慧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慧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人民币28673403.46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7673403.46元已付款+1000000元=28673403.46元);剩余工程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且经营异常暂时无法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上述事实已告知申请人,经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111执19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