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6829号 原告:***,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