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5民终1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内0502民初68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