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5民终1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内0502民初68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