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21号
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配货中心,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西青物流园C区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5XYEP8U。
经营者:程玉,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县。
委托代理人:董丽霞,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源,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灿林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工业园区迪康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18391R。
法定代表人:蒋凤合。
2020年1月8日,天津市西青区***配货中心(以下简称***配货中心)以重庆灿林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林荪公司)对其负有到期债务未清偿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灿林荪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灿林荪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南川工业园区迪康大道1号,登记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资本为25538万元,股东为重庆迪康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持股99.69%,认缴出资额为25458万元,实缴出资额为16458万元;皮特.斯通持股0.31%,认缴出资额为80万元,实缴出资额为80万元。经营范围为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17年5月7日),销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杂物电梯、液压电梯的安装、维修、改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核定的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电梯售后服务;中央空调、电梯内部装饰装修(以上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2016年,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就***配货中心起诉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康公司,后更名为灿林荪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3107号民事判决:一、迪康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配货中心支付运输费用197200元和以1972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9日至款项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配货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710元,由***配货中心负担1917元,由迪康公司负担1793元。该判决书生效后,***配货中心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渝0103执恢814号执行裁定,因申请执行人***配货中心以与被执行人迪康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裁定终结该院(2017)渝0103执恢814号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灿林荪公司对***配货中心虽负有到期债务未清偿,但该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原因系申请执行人撤回该案执行申请,而并非穷尽所有方式均不能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配货中心主张灿林荪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并不充分。本院认为,***配货中心的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配货中心申请被申请人重庆灿林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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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陈秀良
审判员 王丽丹
审判员 邓筱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