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9执恢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特电梯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厍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毕守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哲,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重庆灿林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迪康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18391R。
法定代表人蒋凤合,系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威特电梯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灿林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西裁字第00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3、将被执行人重庆灿林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蒋凤合限制高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
4、向被执行人重庆灿林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社区干部调查了解,查明被执行人在工商登记所在地无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469171.05元,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灿林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人威特电梯部件(苏州)有限公司后,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9执恢13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李晓勇
审判员 李银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