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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奥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执35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美奥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经济开发区腾飞三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任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霞,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工业园区迪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启才,总经理。

四川美奥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54520.34元及利息等,已执行到位20360.3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依职权对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进行了调查,依法划拨了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银行存款20360.38元,未查到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的张启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美奥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贺顺模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金明

书 记 员 吴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