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灿林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灿林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130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张荣军,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灿林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工业园区迪康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18691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灿林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5民终8736号及(2018)渝05民终15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灿林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5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80000元、案件受理费33120元等。本院依法于2021年10月11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灿林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保险、船舶、工商信息、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账户资金等财产情况。2019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原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灿林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实际冻结2983.2元;其余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实际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网络账户资金2983.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重庆灿林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宇斌
审判员  秦晓亮
审判员  肖秉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澜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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