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9民初971号之一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隆化大道12号总商会大厦1幢1-12、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664229049。
负责人:钟家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欧,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员工。
被告:重庆迪康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小什字筷子街2号(积嘉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42775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迪康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18391R。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
被告:**,女,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与被告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重庆迪康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应当在接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0025元。原告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90025元,也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丹
人民陪审员 冯道春
人民陪审员 尚在秀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