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9执238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綦江县。
被执行人: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迪康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18391R。
法定代表人:张启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9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56855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对其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均有抵押且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
4、到被执行人经营地调查了解,早已人去楼空,长期未营业,无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通过邮件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156855元及相应利息,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19执238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李晓勇
审判员 李银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