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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9民初2868号之一
原告:**,女,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李伟,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松,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海口市龙华区。
被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隆化大道12号(总商会大厦)1幢1-12、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664229049。
负责人:钟家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行长。
第三人: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迪康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18391R。
法定代表人:蒋凤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306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3035元。
审 判 员  向 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贞轶
书 记 员  郑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