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临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民初179号 原告:**,女,199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男,194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河东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长春东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申请将起诉数额变更为10000元。2021年2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