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商丘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商丘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古城食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6917号
原告:商丘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商丘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举功,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古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商丘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古城食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商丘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艳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