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402执4239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商丘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归德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551579462。
法定代表人:薛天江,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丘春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路南(应天国际广场****)统一信用代码914114005542463606。
法定代表人:席惠国。
被执行人:商丘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商丘市文化路北新城花园**楼门面房113-120信用代码91411400586019779M。
法定代表人:邢克玉。
关于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丘春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置业公司)、商丘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置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402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商丘春天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梁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需等待结果。但被执行人至今无履行能力,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线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1402执42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商丘春天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鲍文杰
审判员 何明山
审判员 胡国营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马培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