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财保281号
申请人:深圳万众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新生社区丰田路286号-318号(双号)316号7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湖南斯托锂斯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申请人深圳万众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斯托锂斯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1073176.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2022年12月28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的函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申请人深圳万众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斯托锂斯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地点系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湘南科创园,被申请人湖南斯托锂斯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系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住所地系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万众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退还给申请人深圳万众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萱
书 记 员 ***